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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的作品的分析界定有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接触性。
第二:实质相似。
接触性是说侵权的作品接触到原创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可能会接触到原创,那么就不存在侵权。关于接触的可能性也分多个方面去考察,首先要判断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了,若未发表那么就需要了解“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例如虽然作品并未在任何地方进行公开发表,但是因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或通过职务之便可以接触到了原创作品,那么就基本界定构成了侵权。若作品已经发表了,在这个互联网发展飞速的时代,对于“侵权人”来说接触到原作品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这时候界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原创作品和作者的知名度。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经过对“被侵权人”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侵权人”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以上两种认定标准中,对于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考察则是界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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