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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针对两家公司涉嫌恶意抢注“长津湖”商标的违法行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局经过立案调查之后,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经查,某网络科技公司于今年1月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7个“长津湖”商标。抗美援朝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曾在长津湖与美军交战,以“长津湖”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上述“长津湖”系列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网络公司大量申请注册“长津湖”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此外,受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长津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但仍然接受了该委托代理。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做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执法人员对涉事网络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长津湖”商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涉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恶意申请注册“长津湖”商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110元,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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