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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提案》的答复。
1、重点提到:关于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阎晶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结合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具体案例,提出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进行规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为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出努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保护名人姓名权一直高度重视。虽然商标法中尚无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审查评审实践中,我们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姓名权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制:
一是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是商标中包含公众人物姓名且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是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为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动打击;四是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近年来,商标局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对于作为商标使用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导致公众错误认知的知名人物姓名,在驳回申请的同时,也会在商标审查系统中将其列为“商标注册禁用词”,从而保证此后商标审查结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我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内容包括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后续将根据法律修改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完善后尽快出台,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另外,我局仍在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您提案中关于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以及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重点提到:加大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与协作执法机制,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在重点产业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将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有机结合,高效快捷满足企业需求。目前全国已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4家,进一步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拓展。依托全国7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推进建立分中心和工作站900余家,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以及工作站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指导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分中心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跨地区举报投诉案件转办协作,拓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渠道。
3、重点提到: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反行为,为商标品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优秀的民族品牌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行为,为民族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
目前,我国以《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优秀民族品牌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商标注册,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同时,《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名称管理、企业名称专用权、互联网域名服务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制止恶意制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优秀民族品牌字号权、域名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本次修改还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本次修改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
(一)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力度
近年来,我局推进商标监管保护关口前移,切实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大量模仿、抢注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大量抢注公共资源、针对同一企业知名度较高商标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公布了一批从严审理的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典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知名度较高商标的保护。
一是根据商标图样、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地址、申请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以及消费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二是在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从严引证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三是对于较为明显的模仿、抢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行为,以产源误认为由进行扩大保护。
(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
(三)积极推进商标监管方式创新
不断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有效落实分级责任制,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示标准,通过案件信息公开震慑侵权行为,为民族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工作,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及十大商标领域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执法业务指导,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攀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牟利行为以及滥用商标权、恶意维权等投机行为,彰显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净化竞争环境方面的力度和决心。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推进民族品牌保护相关工作。一是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二是将进一步加大商标恶意申请的打击力度,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三是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震慑侵权假冒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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