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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我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最终“抖商大会”举办方败诉,判赔200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抖音”、 “”等。大会宣称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被告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被告某科技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涉及的惩罚性赔偿因素:
1. 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2. “抖音”品牌价值较高。两原告提交的“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
3. (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4. 杭州某抖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规模较大;
5.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
6. 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为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我院最终判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此外,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训机构有权举办相关活动,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风险:
一是商标的使用。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容易产生侵害商标权的风险。
二是不正当竞争。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著作权侵权。在培训中如果使用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节,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本案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从而积累自有品牌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引导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更加成熟、健康地发展,打造更加规范化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在市场公平、守序的竞争下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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