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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旗下全球知名汽车品牌“捷豹(Jaguar)”,在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年之际,“撞”上了湖南一家名为“捷豹”的企业。双方围绕注册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捷豹”商标展开了激烈的权属争夺。历时7年后,这一纠纷有了新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定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具有明显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终归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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