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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答辩期限以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期计算。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1、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书后,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
2、商标申请人准备答辩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据等。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广告载体、产品包装、印刷合同、检测报告、备案证明等。
3、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
4、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继续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5、商标局根据各种证据和情况作出是否给予商标注册的决定。
注:异议裁定作出后,异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注册申请将转入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另外,商标申请人如果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商标局会以电子发文的方式将答辩通知书副本发送至商标代理机构。同时,商标局还将向被异议人发送纸质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代理机构在收到通知书后,会及时通知被被异议人,并协助进行答辩准备,被异议人未到规定时间内答辩的,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从事知识产权行业17余年,有全方面维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是商标局备案一级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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