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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民营经济〔2022〕1号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72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扎实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企业服务办”)负责牵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直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含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条例》贯彻落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对照《条例》要求,健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处理、监管、评价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与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健全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完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逾期应付账款信息披露、逾期账款拨付等管理制度。
(三)畅通信息渠道。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应将贯彻《条例》和本方案的落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省企业服务办,省企业服务办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类管理和分析处理,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二、加强源头防范,建立长效机制
(四)信息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规范合同行为。各有关单位应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规范订立采购合同,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保证金、检验(验收)、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六)严格预算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要按规定加快项目结算和财政资金拨付进度,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明确竣(完)工验收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验收;对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完善投诉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加强对投诉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企业服务办受理对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及时将受理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省辖市企业服务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机构办公室)处理;被投诉人为省外大型企业或者中央管辖企业的,引导投诉人向国家投诉平台投诉。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对存在争议的投诉事项,处理投诉部门要督促争议双方加强沟通,协调解决,确无法协调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引导行业自律。有关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大型企业及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拟定、财务管理等服务,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十)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共同营造及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考评,完善约束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十二)定期督导检查。省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重点督导“清偿进度慢、不能完成全年任务、清偿计划未落实、瞒报漏报”的地方政府和拖欠主体,对工作执行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处理。省企业服务办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对有关省辖市和省直单位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媒体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十四)纳入考核评价。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全省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和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十五)开展信用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及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河南)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十六)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案的国有大型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其参与申报扶持政策、投资融资、优秀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其他事项
(十七)企业划型认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小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自测服务,企业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页面进行自测。
(十八)划型争议认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十九)参照执行范围。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及本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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