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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的通知_国家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24-01-17 17:07:47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节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但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将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实施后予以受理。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节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但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将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实施后予以受理。

1.业务类型。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包括:批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变更、批量代理事项变更和批量联系人事项变更。

2.提交方式。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新增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功能,支持号单导入,每批导入的专利申请/专利号最多为100件,多于100件的,可以分批导入。当事人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

3.提交材料。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如需提交证明文件的,还应当填写证明文件备案号。该证明文件备案号可通过办理证明文件备案获取。

4.关于费用。

批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按照所涉专利申请(或专利)数量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同日提出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应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费用政策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变更、批量代理事项变更和批量联系人事项变更的,无需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5.审查与通知。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审批通知书。

6.关于公告。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7.救济措施。对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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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专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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