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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0-08 18:39:34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2来源:高新技术处 各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2来源:高新技术处 

各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豫科〔2020〕2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7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第一批截止时间为6月26日(星期五)

第二批截止时间为8月21日(星期五)

第三批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星期五)。

企业向各地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当地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科技部门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转自:河南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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