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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加快集聚创新资源,补齐创新发展短板,激发企业创新动力,提升创新综合实力,推进“中原特区”高质量发展,结合航空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能级平台建设。对在航空港区成功组建的河南省实验室,以及国家省属科研院所、河南省实验室等在航空港区布局建设分支机构、成果转化基地或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等,视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对区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贡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第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航空港区签约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行业学(协)会、创新龙头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协议期内提供免租场地(达到拎包入驻标准),同时按照共建方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5年支持1亿元。
非财政资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获批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政府引进类新研机构,根据评估分数拨付下一年度研发经费;对非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补助。
第三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独立或联合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等项目立项,并在航空港区实施转化的,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1:1给予配套支持。
建立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主导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重大新产品创制和重大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设立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鼓励区内创新主体积极申报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经评审获得立项的,区财政与市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给予支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最高支持2000万元,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创新主体建设。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高企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三年期满重新认定为高企的、整体迁入航空港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高企,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孵化载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研发统计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瞪羚及科技龙头企业给予研发补助。首次享受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非首次享受研发补助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增量梯度补: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奖资金1:2和1:1给予配套奖励,对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奖、省奖资金的5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批建的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河南省中试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年度按其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年度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经核定成功转化项目,按照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付款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其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科普宣传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科普基地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20次以上,且服务区内学校、企业、社区等不低于10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活动补助。
支持孵化载体、科创园区、行业协会举办高峰论坛、行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对接会等,经备案核定后,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优化创新生态。支持科技信贷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技贷贷款的,按照实际支付上年度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支持创新主体参加各级各类双创大赛,对获奖项目在航空港区落地转化的,按照获奖资金1:1配套奖励,同时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鼓励各创新主体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科研助理岗位,经科技、教育部门比对通过的,按照每个科研助理岗位1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其他细则。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财税户管、统计均在航空港区,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和较大群体性事件的独立法人主体。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对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取消其三年内政策资金申请资格。
本政策与航空港区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按就高标准执行;已获得低等次奖励的,晋升至高层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原则上企业享受的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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