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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2-01-17 09:12:12
如何推动创业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近日,省长王凯签署第208号省政府令,《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如何推动创业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近日,省长王凯签署第208号省政府令,《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投资主体、投资运作、发展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创业投资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的适用范围及定义:是指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可涉及股权、可转债等 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商事服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企业登记办理,不得要求创业投资主体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创业投资主体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本省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建立面向社会资本的让利机制,适度提高出资比例,放宽返投比例或者不明确返投比例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本省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企业。

支持创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范围。创业投资可以依法以股权转让、创业企业回购、并购重组、基金接力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护航创业投资发展

《办法》提出,通过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合作模式、人才扶持、人才培育等方面为创业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出台支持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主体发展的政策,壮大创业投资主体,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等合作模式。

省人民政府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创业投资领军人才评价标准,建立省创业投资领军人才库,指导创业投资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论证、引导基金评审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创业投资领军人才、创业投资从业人员中的突出贡献者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投资相关院系、科研机构,开设相关专业,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措施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机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业投资、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绩效评价工作。

200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记者 安艳鸽)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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