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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产品名称是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外观设计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者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灯”“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者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USB集线器”等。
河南盛世知识产权成立于2005年,从事知识产权行业17余年,是专利局备案一级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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