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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对于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增设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专利侵权案件较少。如何准确把握专利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要件为“情节严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情节严重主要针对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
《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符合该两项要件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也均设定了兜底条款。这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留有了空间,但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仍应合理把握尺度,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从主客观方面考量以下主要因素:
▷关于主观要件,即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故意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状态、侵权人对于涉案专利的存在是否知晓、侵权人对于侵权是否有判断能力、侵权人是否有企图隐瞒侵权的行为等因素,在侵权人明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认定属于故意侵权。
▷关于客观要件,即对于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侵权方式、侵权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后果等因素。
二、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需要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有可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赔偿金额基数确定难是导致实践中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较少的重要原因,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解决。
一方面,适度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由于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除非被告提供,否则难以确认侵权获利。除强化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外,人民法院可以向网络平台、税务机关等第三方机构调取有关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的资料,从而更为准确地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
另一方面,适度降低惩罚性赔偿金额基数确定因素的精度。实践中,要精确计算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失或获利基本上是难以实现的。对此可以通过已查明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乃至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并结合行业利润率、专利贡献度的情况予以确定。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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