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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补偿,简单来说,就是针对药品专利和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情况,请求给予延迟专利权期限的一种制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三个月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1、基于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 申请日起满四年 -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2、基于实质审查请求日:授权公告日 - 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 -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如果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均大于零,则选择较小的天数作为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
1、提交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如果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应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办理途径有网上提交、专利局大厅受理窗口面交,或者邮寄提交。应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
2、缴纳请求费: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 元)。
3、专利局审查: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期限补偿请求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登记和公告。
4、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缴。对于在20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补偿期满后,专利局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5、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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