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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恢复请求是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机会的一种程序。
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1、不可抗拒的事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这种情况下,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1、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人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在其中说明理由。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除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外,必要时还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
2、缴纳费用:请求人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3、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4、对于请求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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